设备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讲义[0个E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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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讲义
路监网  2006-3-28 18:09:06    点击数:  来源:网络   【字体: 】  

第一讲  考纲分析、学习方法、相关知识

考试内容

一、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和相关知识

    1.设备工程项目目标控制。
    2.设备监理人员与相关各方的业务协调。
    3.设备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策划。
    4.风险管理。

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1.设备工程招标管理。
    2.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设备工程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5.设备工程相关合同。

三、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一)质量控制
    1.设备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的任务。
    2.设备采购的质量控制。
    3.设备制造准备过程和设备制造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检验与验收过程的质量控制。
    4.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的质量控制。
    5.质量控制常用的统计方法。

    (二)投资控制
    1.设备工程投资估算及概算的编制与审查。
    2.设备工程招标程序及评标方法;合同价格的确定方法。
    3.设备设计、储运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与比较。
    4.设备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设备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法;工程索赔分析。
    5.根据设备工程进度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偏差分析方法;价值工程的应用。

    (三)进度控制
    1.设备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方法及编制程序。
    2.双代号(含双代号时标网络)和单代号网络图时间参数的计算;关键节点、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的确定。
    3.工期优化。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
    5.设备工程工期变化的处理。
    6.设备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与调试的进度控制

第一部分、监理基础和相关知识

一、设备监理概述

1、设备监理的定义与特点

   设备监理指的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社会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形成过程和最终形成的结果进行监理。

    设备监理不同于政府机构为保证项目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而对项目实施的行政监督。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是由政府职能和项目特点所决定的,是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职能的角度出发的,为此政府不仅要对项目决策、规划、设计进行监督,还应对项目参与各方及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而设备监理更加深入和具体,要达到对日常的细节活动进行监督的地步。

2.设备监理的依据

    设备监理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进行的。监理合同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设备监理单位就设备监理签订的合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3.设备监理的对象

   设备监理的对象是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

4.设备监理的范围

   设备监理的范围应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成套和单体设备、信息系统的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及调试过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过程必须要纳入到设备监理的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①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②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③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以上设备监理的范围是国家实行强制设备监理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设备监理,但具体的设备监理任务并不是政府强行分配给设备监理单位的。一项设备监理任务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通过某种形式挑选出设备监理单位之后,通过合同委托给这个设备监理单位的。

5.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

   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表现在它的规范性、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6、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 

   设备监理单位在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仅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设备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监督,以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开展以进度、投资和质量为目标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业主一般授予设备监理单位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组织协调主持权;材料和工程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实施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项目合同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联系。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承包商按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设备监理单位服务的宗旨是监督和控制承包单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一方面要监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帮助承包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7、设备工程的各利益方

   1)业主及其代表, 业主是项目的发起人,是项目成果的买方。
   2)承包商, 承包商泛指项目成果的卖方,包括设计承包商、设备制造商、设备材料储运服务商、设备材料供应商、设备安装和调试承包商等。
   3)设备监理单位及设备监理机构,设备监理单位一般是通过投标竞争方式中标,通过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承揽业主设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机构是设备监理单位为完成设备工程项目的业主委托的设备监理任务而临时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
   4)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是为项目提供各类保险业务,为项目转移风险的机构。
   5)金融机构:指为项目提供直接和间接资金支持的机构,如:银行等。
   6)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及其变化会给项目的实施带来风险,是重要的不可控因素。

8、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的基本形式

   1).直线型组织结构

    直线型组织结构 (如导论教材p39图2—4所示)。

    特点:

    *结构的直线性:直线型组织结构在上下层之间是直接纵向联系,没有隔层的纵向联系,不同层次没有交叉关系,同一层次的各部门间没有横向关系,这就是结构的直线性。
    *命令的唯一性:在命令的传递上,任何部门只能指挥它的直接下级,不能指挥其他同级部门的直接下级,也不能跨层次指挥;而任何部门只接受它的直接上级的命令,不接受其他上级部门的交叉命令,也不能跨层次接受命令,这是命令的唯一性。

   适用:

    纯粹的直线型组织结构一般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过程简单的企业,不适用于生产过程复杂、管理任务繁重的大规模的现代化企业,也不适于构成现代组织,如企业、项目组织、学校等。一般情况下,较为简单的、分布地点相对集中的、专业跨度不大的设备工程项目的监理,其监理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形式。
    在直线型组织结构的基础上,演化出多种组织结构形式,如职能型组织结构、项目型组织结构、事业部制式组织结构等。以下对前两种组织结构形式进行简单说明。

   (1)职能型组织结构

   职能型组织结构(如导论教材图2-5)(p39)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指挥与管理职能基本上由主管领导独立执行,各主管人员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不设职能机构,只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员工作。 
这种组织结构的长处是决策迅速、命令统一、机构简单、权责分明、组织稳定;它的不足之处是组织缺乏弹性,下级对上级绝对服从,缺乏民主,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同时由于它要求主管领导者熟悉所管辖范围的全部业务,对主管领导者在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要求较高。

    在这种组织系统中也会有项目,项目的实施一般总是需要各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共同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管理实施小组的组织并不十分明确,各职能部门均承担项目的部分工作,而涉及职能部门之间的项目事务和问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理和解决,在职能部门经理层进行协调。这就是项目的职能组织结构。

   (2)项目型组织结构

    项目型组织结构(如导论教材图2—6所示。P40)

   在项目型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工作部门同样只有唯一的一个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即上下级之间是直线型的领导与被领导的权责关系,一级服从一级,上级工作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直接下级具有直接的指挥权,下级部门必须绝对服从。项目型组织结构中的工作部门一般是按项目综合设置的,部门主管人员(项目管理)要监管各种管理业务,一切由个人决定。项目型组织结构中的每一个工作部门,只有唯一的上级领导部门。

   它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防止产生多源指令、政出多门。对一个工作部门来说,可以避免接受多个相互矛盾指令的情况。所以,在有些按项目型组织结构建立系统的组织中,每一工作部门内的负责人只设正职,不设副职,以保证权力的唯一性。

   项目型组织结构的缺点是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责任重大,往往要求其是全能式的人物;组织内横向联系及相互协作少,缺乏合理分工,专业化程度低;系统中可能出现机构重复和资源闲置的现象;此外,项目组织结构是专为项目而建立的,由于项目的一次性特点使得这种组织形式具有不稳定性。

2.功能型组织结构

    功能型组织结构的形式(如导论教材图2—7 p40)。功能型组织结构主要是以专业功能约束下级层次部门和同级层次的业务活动,有时对上级层次也有约束作用。这种形式有别于直线型组织机构的以权力指挥和控制下级部门。这种组织结构一般出现于社会团体和组织内部,如国家各行业部门,各种协会、企业、学校内部的人事、财务等功能部门。

    功能型组织结构的中间层(也可称作执行层)是若干不同功能的机构,它们向下级层次各部门(也可向同一层和上层部门)提供不同功能的服务,而不以行政命令指挥和控制。下级单位接受来自多个不同功能部门的命令,这是命令的多源性。这种组织结构不能单独构成,如企业、项目组织、学校等实体组织。

3.矩阵型组织结构

    矩阵型组织结构是职能型组织结构和项目型组织结构的纵横叠合的矩形阵列。矩阵型组织结构的形式如导论教材图2—8。P41

    矩阵型组织结构是在决策层的最高管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由纵向直线型组织结构为主要领导与指挥系统和由横向功能型组织结构为辅助的支持与服务系统构成,是既有命令指挥、又有功能支持的整合组织管理系统。在这样的组织结构中,虽然纵向指挥命令和横向信息共同作用于操作层的每个部门,由于纵向命令和横向信息(命令)的性质与作用不同,一般不会发生命令的矛盾。尽管如此,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应以纵向指挥命令为主导,以横向功能信息为辅助。对于操作层各部门来说,纵向指挥命令是唯一的,但横向功能信息可能来自多个职能部门,所以每个下层部门可接(享)受多个部门的功能支持;同时每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可支持操作层的多个部门,即实现功能信息资源的共享。这种组织结构适用于国家政府、企业、有项目管理相关业务的单位、学校、军队等各种管理组织。复杂程度较高、分布地点较广、专业跨度较大的设备工程项目的监理,其监理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形式。

   矩阵型组织结构又分为弱矩阵型组织结构(如导论教材图2—9)、强矩阵型组织结构(如导论教材图2-10)和平衡矩阵型组织结构(如导论教材图2—11)

9、设备监理机构的组织和人员

   1).设备监理机构

    通常,每一次设备监理任务是由设备监理单位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而专门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设备监理组织完成的(以下称这个临时性的设备监理组织为设备监理机构)。该设备监理  机构的任务也是一个项目,但不是建设项目,也不是建设项目的任何一部分,而是设备监理项目。这个设备监理项目的负责人习惯上称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当于一个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并不是一个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他的工作与工程师的工作完全不同,他是一个设备监理任务(临时的、一次性的任务)和设备监理机构(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2).设备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

    设备监理机构的人员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大型、复杂项目,涉及多专业、多地点、多标段的项目,还可增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行其部分职责。
 
二、 项目控制理论的基本原理

    控制是指掌握住所控制的对象,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或是使控制对象按控制者的意愿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控制就是比较控制对象所在的位置和其应在的位置(即目标),并在出现偏差时采取纠正措施。   

1、项目控制理论的原理

    经典控制理论中的控制包括反馈控制和前馈控制,这在项目的目标控制理论中分别被称为被动控制和主动控制。   

 1).被动控制

    被动控制是目前在项目管理实践中应用最为普遍的控制方法。被动控制具有控制目标明确、稳定性好、操作性强的优点。

    被动控制的第一步应首先设立项目的总目标,采用系统方法将总目标分解成子目标和可执行目标,并将其落实到项目生命周期的各阶段和各责任人;建立由上而下、由整体到局部的目标控制系统,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对于一个项目,通常根据工作范围、质量、进度和费用(投资)要求确定项目目标,所有的项目业主都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的建设,不超出预算费用,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步,将目标贯彻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并定期反馈实际数据,由于干扰因素的存在和(或)计划制定中的问题,实际数据往往会偏离目标值。

    第三步,将实际数据与目标值进行比较,如果出现偏差,则需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并据此采取纠偏措施,包括对计划目标值的修正与调整和对项目资源投入的调整。一般应首先考虑通过调整对项目资源的投入来缩小或弥合偏差,只有在原定的目标计划值已经不可能通过调整资源投入的方式实现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对计划目标值的调整与修正。

    以上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构成循环(见如导论教材图2—13 P48),直至项目完成。

2).主动控制

    上述被动控制尽管具有很多优点,但毕竟属于事后控制,即纠偏措施是基于偏差出现后对偏差所进行的分析,这也是“被动控制”一词的由来。显然,被动控制至多只能做到控制已产生的偏差,但不能预防或杜绝偏差的发生。此外,在被动控制方式下,有些偏差则是可以通过采取纠偏措施消除的,有些偏差则是不可消除的,例如进度上的偏差有时可以通过采取赶工措施消除,而投资偏差造成的缺口则往往难以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尝试在偏差出现之前通过分析可能产生偏差的各种干扰因素,并通过提前采取措施来消除偏差隐患,从而避免偏差的发生或削弱偏差的强度(图2—14)。例如,事前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各种计划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事前发现问题,并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当然,相对被动控制来说,主动控制对控制人的诸如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因为对因素分析的失误也可能导致偏差的发生。

    实际当中,主动控制措施和被动控制措施是结合使用的。

2、项目的控制目标

    项目目标就是实施一个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项目的复杂性、系统性、一次性等特点决定了项目目标的系统性。

    项目目标必须明确、可行、具体和可以度量,并须在项目的各个参与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项目目标,实际上也就明确了项目执行组织努力的方向。

    项目目标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目标应是具体的,具有可评估性和可量化性,不应含混模糊;
    ②目标应与上级组织目标一致;
    ③在可能时,用可交付成果的形式对目标进行说明,如评估报告、建议书等;
    ④目标是可理解的,即必须让其他人知道执行者正努力去达到什么目标;
    ⑤具有时间性,如果目标没有时间限制,可能永远无法达到;
    ⑥目标是可得到的,既是现实的,又是可达到的,但需要努力和承担一定的风险。

    项目的目标是在项目开始时,通过精心论证,详细设计、优化和计划,达到清楚、明确的。通常不允许在项目实施中仍存在目标的不确定性和对目标做过多、过大的修改。如果必须改动项目目标,则项目的各个参与方必须就项目的全部变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三、设备监理中的协调

1、解决冲突问题是由若干种不同的措施,以不同的力度构成的一个措施组合方案。构成解决冲突问题方案的措施种类很多,可分为经济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合同措施,每种措施也包含多个子措施。

2、在设备工程活动中,业主与承包商是依合同建立起的交易关系,二者通过签订合同达成某种公平交易的承诺。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现实交易结果与合同承诺的差异,这将导致实际结果的不公平,致使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产生利益的冲突。

    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受业主(以监理合同授权)的委托对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差异进行协调,以使合同的差异不断缩小,对损失方给予利益补偿,使业主与承包商的交易尽量达到公平和新的平衡。

    ①设备监理单位是业主委托并授权的、在设备工程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它代表业主,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对整个设备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②设备监理人员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他们比业主方的管理人员有更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能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设备监理的物流协调

    设备监理的物流协调主要针对的是业主设备工程项目的物流系统。在业主设备工程项目的各个过程中,物流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准时间、准地点、准数量、准质量和准标准,即:设备工程项目中各过程中的各项物流(包括设备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设备零部件,配套辅助物资,还包括由资金驱动的技术服务、劳动力和信息等物质和信息流动),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水平和数量要求,按时准确地到达中转站和最终目的地。只有这样,设备工程项目才能物畅其流,才能顺利进展,才能达到业主设备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

    设备工程项目中的物流不畅会导致物流过程中物流系统的冲突。引起物流系统冲突的因素很多,除了客观因素和意外风险外,各承包商和业主的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解决设备工程项目中的物流冲突问题时,应检查业主和承包商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有无违约和非法变更问题,如果是承包合同的履行问题,则应采取合同协调的方法来解决。但是要注意,在物流冲突中,合同协调不只是解决变更和索赔问题,而是首先要保证物畅其流,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在这一前提下再考虑各方的价值补偿。

(第一部分)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内容

    组织协调工作是贯穿于设备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在设备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上,总监理工程师处于组织协调工作的中心地位并起到领导作用。 

(一)设备监理单位和设备监理机构之间以及设备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1.设备监理机构与所属设备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设备监理机构是设备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执行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与所属设备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设领导和业务指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完成企业计划和管理目标,经常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在需要时请设备监理单位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协调。 

2.设备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协调 

    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主动工作方式为主,应采用民主的工作作风,应对每个监理人员量才使用,加强培训和教育。在工作安排上要职责分明,实事求是。设备监理机构各类人员之间在工作上应互相支持。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做好设备监理机构内部各层次(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一般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使项目监理工作和谐、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组织协调 

   应首先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在进行重要的监理活动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设备监理单位领导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设备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设备监理机构同意或备案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其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三)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有两种关系, 
    一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可以归入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二是业务上的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设备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并密切配合。如设备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地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但设备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设计的修改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四)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制造、安装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涉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但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签工程款的支付凭证。监理与承包商始终不应发生经济关系。 

(五)设备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监理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划分清楚各自的监理范围与界限。不好划分的,由双方协商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文件进行签认,竣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建立双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商制度,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六)设备监理单位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设备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

(第二部分) 设备监理工作的策划与实施 

一、设备监理工作的策划层次,大纲、规划、细则 

一)、设备监理工作的策划层次 

    (一)设备监理工作程序 

    第一,设备监理单位编写投标文件[其中包括设备监理大纲]。参与设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与业主签订设备监理合同。 

    第二,建立设备监理机构,编制设备监理规划。
 
    根据最初的设备监理大纲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设备监理规划。 

    第三,根据设备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设备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最初的设备监理大纲、设备监理规划,按照设备工程进度的要求,分专业编制设备监理实施细则。
 
    第四,组织监理交底会,配合业主召开各方协调会。 

    第五,按照设备监理规划和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对设备工程进行监理,积累监理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组织设备工程初验、参与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签署监理单位意见。
 
    第七,整理资料向业主提交设备监理档案资料。 

    (二)设备监理大纲 

    设备监理大纲(也称监理方案)是设备监理单位对所承揽的设备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的总策划。 

    1.设备监理大纲的作用 

    设备监理大纲是监理工作的总构想。在设备监理任务承揽过程中,设备监理大纲作为设备工程项目监理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向业主展示如何对所投标的设备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以达到业主对设备工程项目监理成果的要求;在设备工程项目监理中,监理大纲是项目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制定设备监理规划的大纲。 

    2.设备监理大纲的编制依据 

    设备监理大纲的编制依据首先是业主的设备工程项目监理任务的招标文件。其次是相关资料。三、是有关法规和政策;

四、监理机构条件。 

    (三)设备监理规划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设备监理规划一般在签订监理合同,收到设备工程合同和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文件后的一段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该设备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编制工作,经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业主。 

    1.设备监理规划的作用 
    (1)用于指导项目监理工作 
    (2)用于业主检查设备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 
    (3)用于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监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4)用来作为监理单位内部考核的依据和重要的存档资料     

    2.设备监理规划的编写依据 
    (1)设备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2)设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3)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4)相关法规与政策 
    (5)国家和(或)行业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参数 
    (6)设备监理大纲 
    (7)设备工程项目的环境 

    3.设备监理规划的分类 
    设备设计项目监理规划;设备采购项目监理规划;设备制造项目监理规划;设备安装项目监理规划;设备调试项目监理规划。 

   (四)设备监理实施细则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设备工程项目应编制设备监理实施细则。设备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设备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设备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是设备监理人员实施项目监理规划、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指南。 

    设备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应符合设备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设备监理实施细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工作特点、设备监理工作流程、设备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设备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 

   1.设备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 

   设备监理规划主要是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是指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 

    2.设备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依据 

    一般来讲,制定设备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包括设备工程项目监理合同,设备监理规划,设备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国家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国家的经济参数、定额标准、测量标准,客观条件等。

二)、设备监理大纲和设备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设备监理大纲的作用是设备监理单位在设备工程项目监理投标中向业主展示其承担设备监理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增强投标的实力与中标的把握。设备监理规划则是设备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后,根据监理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相关设备工程的信息后编制并经过审查的,用于指导设备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设备监理大纲和设备监理规划的结构有一些差别,但在主要内容的组成上是基本一致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编制时间和其中内容的翔实程度。 

    设备监理大纲和设备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大致上都应包括:
  
    1.设备工程项目概况 
    2.设备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3.设备监理工作的目标 
    4.设备监理依据 
    5.设备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 

    在监理大纲中,应介绍设备监理单位拟派往所投标项目的设备监理机构的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重点介绍拟派往所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况。 

    6.设备监理工作程序 

    7.设备监理的方法和措施(手段) 

    设备监理的方法与措施主要是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这三大控制目标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的;此外,还应根据设备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监理合同的内容制定其他方面的方法和措施。 

     8.设备监理工作制度 

    9.设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资源配置 

    10.设备监理效果承诺 

    11.需提供给业主的文件清单 

    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设备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用途决定了它的内容。但是,设备在其具体形成过程中的活动及监理工作大不相同,各阶段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也差别很大。因此,只能根据设备工程各阶段项目监理工作的共性和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列出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备工程项目分解结构及其各子项目监理目标; 
    ②各个专业工程的特点和设备专业监理流程; 
    ③各子项目监理工作驻地地点及各专业监理工作地点; 
    ④设备监理的检查控制点及目标值; 
    ⑤设备监理检查控制的依据与标准; 
    ⑥设备监理检查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⑦设备监理控制效果的评价标准; 
    ⑧设备监理工作记录、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制度; 
    ⑨设备监理工作的技术资料与合同档案制度。 

二 、设备监理工作的实施 
     
一)、设备监理工作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一)以合同管理为核心 
    (二)信息管理是基础 
    (三)协调是保证设备监理工作顺利实施的途径 
二)、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①在监理单位的委派下,接受设备工程项目监理任务。 
    ②组建设备监理机构,根据设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管理。 
    ③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设备监理规划,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各子项目和各专业的设备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其进行审批。 
    ④建立监理组织机构的工作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⑤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的授权和监理内容,给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授权,分配监理任务,明确监理职责范围。 
    ⑥建立与业主的沟通协商制度,及时充分地了解业主对设备监理的意图和要求。 
    ⑦建立与承包商的沟通协商制度,及时充分地掌握承包商设备工程活动的动态,及时了解承包商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提供的信息与技术资料。 
    ⑧协助业主确认各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资格,审查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提出的开工报告。 
    ⑨监督厂商及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及国家和(或)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⑩调解业主与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争议,公正地处理合同纠纷。 
    ⑩审查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提出的设备价格结算,签署付款凭证。 
    ⑩组织设备交工验收,签署交工文件。 
    ⑩主持整理设备监理资料。 
    ⑩撰写设备监理报告,向业主及监理单位领导汇报项目监理工作。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基本职责包括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等。 
    一般地,总监理工程师的某些权力是不能授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例如主持编写监理规划,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设备出厂验收单、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认竣工结算等。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设备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其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①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②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③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现场人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⑤负责本专业范围的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⑦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志。 
    ⑧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加编写监理月报。 
    ⑨核查进场材料、设备、元器件、配件的原始凭证及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⑩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部分  项目风险管理
    一  项目风险和风险管理
    一)、项目风险的概念 
    (一)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意外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对这一概念进一步的解释包括了以下几个深层次的含义。 
    ①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人们事前无法确认其在何时何地发生。 
    ②风险一般是人们所不希望的事件或活动的结果。 
    ③事件或活动的后果与事前的预期存在不一致和偏差,结果偏离预想越大,风险就越大。 
    (二)项目风险类别 
    目前有多种方式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分类。 
    1.按风险后果分类 
    按风险后果分类可以分为纯风险和投机风险。 对于项目来说,纯风险和投机风险是并存的。 
    2.按风险的来源分类 
    按风险来源分类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自然风险等。 
    3.按风险后果的承担者分类 
    4.按风险是否可管理分类 
    按风险是否可管理分类可以分为可管理的风险和不可管理的风险。 
    5.按风险影响范围分类 
按风险的影响范围大小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殊风险。
    二)、项目风险管理 
    (一)项目风险管理的概念 
    项目的风险管理是一个辨识确定和分析度量项目风险,制定、选择和管理风险处理方案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有效的管理去避免项目风险的发生,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后给项目带来的损失,以确保项目进度和投资达到计划要求,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制造和安装、调试安全顺利进行,环境达标。 
    (二)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 
    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定义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量化,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地使用多种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对项目活动涉及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采取主动行动,创造条件,尽量扩大风险事件的有利结果,妥善地处理风险事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最少的成本,保证安全、可靠地实现项目的总目标。 
    由以上定义可知,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应与项目的总体目标相一致,应是一个明确的、可以控制的层次化的目标系统。 
    由于一般情况下项目的目标经常可以表述为诸如工期目标、费用目标、质量目标、环境目标和安全目标等等,因此可以将项目风险划分为进度风险、费用风险、质量风险、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等。 
    (三)项目风险管理的程序 
项目风险管理的程序可以表述为风险管理计划编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量化、风险对策研究和风险监控等五个过程。 
1.编制风险管理计划 
2.风险识别 
3.风险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4.风险应对计划编制 
    经过风险分析,确定了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确定了这些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和可探测度,并排出了风险的优先级,在此之后就可以根据风险性质和项目对风险    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防范计划,即进行风险应对策略研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可接受性。对于应“规避”或“转移”的风险    在项目决策与计划时必须加以考虑。 
    制定应对风险策略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①自留,即不改变项目计划(或没有合适的策略应付风险),而考虑发生后如何应对。 
    ②消减,即将风险事件的概率或结果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 
    ③规避,即通过变更项目计划消除风险或风险的触发条件,使目标免受影响。 
    ④转移,即不消除风险,而是将项目风险的结果连同应对的权力转移给第三方(第三方应该知道这是风险并有承受能力)。 
    确定风险的应对策略后,就可编制风险应对计划。风险应对计划主要包括:已识别的风险及其描述、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应对的责任人、风险应对策略及行动计划、应急计划等等。 
5.风险监控 
    在制定了风险应对策略后,风险不会即行消失,而可能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增大或者减弱。因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时刻监督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并确定随着某些风险的消失而带来的新的风险。风险监控就是要跟踪识别风险,识别遗留风险和出现的风险,修改风险管理计划,保证风险计划的实施,并评估实施风险计划的效果。风险监控的目的包括监视项目风险的状况;检查风险的对策是否有效,监控机制是否在运行;不断识别新的风险并制定对策。 
    风险监控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包括在整个项目周期内,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导致的后果变化,衡量风险消减计划需求;二是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    时调整风险应对计划,并及时识别和分析已发生的风险及其产生的遗留风险和新增风险,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对于已发生过和已解决的风险应及时从风险监控列表中调整出去。 
    三)、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1.行为责任风险 
    2.工作技能风险 
    3.技术资源风险 
    4.管理风险 
    5.职业道德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 
     二  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一)、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一)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就是通过规避项目风险因素来规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不确定性,风险规避实质上是拒绝承担风险。常见的有:拒签合同或合同中使用免责条款。 
    (二)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项目风险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项对策。所谓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转移风险并不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也会造成风险的显著增加。 
    风险转移包括工程保险方式和合同转移方式。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最普遍的风险转移方式。其实质是将项目不确定性转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一般通过工程保险所转移的风险都是纯风险,如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除以上的两种方式外,工程担保也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方式。 
2.合同转移 
    合同转移是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商方式将项目风险转移给其他非保险方。在这种方式下,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须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风险,从而减少业主方承担的风险。合同转移方式实质上是项目的各个主要参与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的一种方式。 
    例如通过签订固定价合同的形式将资源价格变化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通过签订总价合同的形式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等。 
    (三)风险缓解 
    缓解或降低所面临的风险的一种方法是与其他方分担风险。例如,国际性银行通过向第三世界国家政府或股票市场投资者提供银团贷款来分散其风险,总承包商则通过在分包合同中另加入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来降低其所面临的误期损害赔偿风险。 
    风险缓解措施通常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种教育和培训来提高雇员对潜在风险的警觉。第二种是采取一些降低风险损失的保护措施。第三种是建立使项目实施过程前后保证一致的系统。第四种是对人员和财产提供保护措施,加大这方面的硬件投入。 
    (四)风险接受 
    风险接受,即风险自留,是指项目的业主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显然,那些造成损失较小、重复性较高的风险是最适合于自留的,典型的例子包括机动车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免赔额。 
    风险接受是一种财务性的管理技术,风险接受的程度是由所处的金融环境和可能的损失所决定的。 
    很多人倾向于选择风险转移对策,但不是所有风险都是可转移的,或者说将这些风险转移是不经济的。对于这些风险就不得不自留。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自留一部分风险也是合理的。例如,工程保险如果采用的是全额保险,那么保险费可能非常高,而如果规定一个合适的免赔额,则可以大大降低保险费。 
    采用风险接受对策时的相关因素包括保险费的多少、最大可能损失、不投保的可能损失额等等。 
    根据风险管理人员是否意识到风险的情况可以将风险接受对策分为非计划性风险接受和计划性风险接受。前者发生在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风险存在或低估风险后果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着力避免;后者发生在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评价,主动地转移相关风险的潜在损失的情况下。
    二)、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具体对策 
    l,严格履行合同 
    2.提高专业技能 
    3.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一个明确的界定。例如,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之间并无任何的工作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业主之间才是相互的责任主体。因此,该类的责任首先应该由监理单位面对业主承担。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的,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虽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但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界定明确,落实到位。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5.完善法律体系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这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切身利益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应当说明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与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一部分:合同基础知识
一、绪论
1、设备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设备合同管理贯穿设备形成全过程
(2)设备合同管理为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供了依据和目标
(3)合同管理是使签约双方运用法律手段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有效方法
二、  设备合同管理的任务
1、设备工程合同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
2、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合同管理的依据之一
三、常用基本知识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法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法律关系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关系,是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业主(委托人、采购人)和监理单位(监理人)之间,依据法律和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委托实施监理服务,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依法承担责任的权利义务关系。(见合同教材11页图示)
3、担保的概念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对以下单位的保证人资格进行了限制:
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A.一般保证,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2)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③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B.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C.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定金的概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要约、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5.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基础知识还有许多,例如常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等不再一一列举,并不是不重要,是较易理解。欢迎大家听一听合同课程。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1)公开原则:程序要有透明度,信息公布于众。
(2)公平原则:机会平等,权利同等,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公正原则:按照事先公布的条件和标准对待各投标人。
(4)诚实信用原则: 
(二)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但相关人员不能当评委
二、招标
(一)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人的权利
①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招标人有权拒绝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⑤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⑥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的义务
①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③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④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⑤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⑦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⑧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⑨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广泛的范围内,吸引投标人参与竞争,选择最优秀的中标人,从而达到项目最优化的目的。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前的准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程序。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文件的作用
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
招标文件在很多情况下实质上就是一份“合同”草案。而中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也即承诺。
(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其他有关问题
1)现场踏勘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2)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投标
(一)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文件的送达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
1.联合体共同投标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性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投标组织方式。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一)开标
1.开标的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者诉讼;出现突发事故等等。
2.出席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①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套书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其他标记或者字样。然后,由开标主持人以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逐个开启投标文件。
②开标主持人在开标时,要朗读每个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宣读的同时,开标主持人对公开开标所读的每一项,按照开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
(二)评标
1.评标机构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程序、评标依据和中标人的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对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作了具体的规定。
(1)评标程序和评标依据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
(2)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①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须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②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3)中标人的确定权
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以后,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7.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
(三)中标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招标合同的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部分   设备工程合同及相关合同-1
第一节设备工程合同
一、交钥匙工程合同
交钥匙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统一承担设备工程的设计、规划、采购交接、施工和启动以及操作和维护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采用这种方式的特点是:①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②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很少介人已发包的项目。
二、设备采购合同
(一)基本概念
设备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方应当保质、保量、如期交付合同订购的设备,采购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设备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设备采购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设备采购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约尾是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
(二)合同主要条款
1.设备交付
 (1)交付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定,也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如下规定:
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工程,不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工程。
(2)交付的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设备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供货方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设备验收
(1)验收依据
(2)对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数量可以很容易验收,但是设备的质量要等到运行后才能检验。因此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间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若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供货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3)对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3.设备款支付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
(2)结算支付的方式
(3)拒付货款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①交付设备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②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设备的货款;
③供货方交付的设备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该部分的设备,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四)设备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1.供货方违约责任
(1)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对于提前交付设备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设备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设备,采购方仍可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设备的质量瑕疵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
2.采购方违约责任
(1)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设备
(2)逾期付款
(3)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
(五)设备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设备不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工程毁损、灭失的危险。
出卖人依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设备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三、设备工程设计合同
(一)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设计工作的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人应当明确设备工程的具体要求,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检验标准。
②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委托人应当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③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如果委托人从工程进度的角度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产品,须征得设计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产品的协议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④交付合同定金,合同顺利履行后,定金应当折抵合同款或者返还。
⑤应提供必要的其他协助。
2.设计人的义务
①设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②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的修改要求。当然,对于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设备工程设计的,除设计文件、设备工程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人还应依设计人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有关费用。
③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备工程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或者进行安装前技术交底,解决装配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二)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②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③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①发现设计错误,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设备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支付赔偿金。
②由于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了依照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成果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③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委托人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设计合同的管理
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工程设计合同进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①根据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文和资料编制“设计要求文件”或“方案竞赛文件”。采用招标项目,监理人员应编制“招标文件”。
②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招投标、并参与 评选设计方案或评标。
③协助选择设计单位或提出评标意见及中标单位候选名单。
④起草设备工程设计合同条款及协议书。
⑤监督设备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
⑥审查设计阶段的方案和设计结果。
⑦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检查验收。
⑧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⑨审查项目概、预算。
第4讲  合同管理-2 
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 
一、大纲要求: 
    1.设备工程招标管理。 
    2.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设备工程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5.设备工程相关合同。 
二、相关重点: 
1、合同基本知识 
2、设备采购招标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3、各类设备工程合同如:采购合同、设计合同,安装调试合同、承揽合同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设备监理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设备工程合同发包方式及其特点;设备工程合同监督的含义和方法;设备工程合同协调的含义和方法;设备工程合同变更及其对变更的管理方法;索赔的程序;索赔审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 
设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工作;设备工程合同总体策划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设备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其特点;索赔构成的条件;设备监理师处理索赔的工作内容、权力和原则。 
6、FIDIC相关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中规定的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内容讲解 
四、设备承揽合同 
(一)、设备承揽合同的概念 
设备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协议。 
(二)、设备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设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揽人的义务正是定作人的权利,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②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⑤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⑥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⑦保守秘密。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定作人未履行义务,造成承揽人窝工、延误工期等,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②支付报酬。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③按约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揽人的检验。 
    ④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确需修改的,定作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 
    ⑤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三)设备承揽合同管理 
    在设备承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如果定作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作人。 
    3.共同承揽人义务 
    经定作人同意,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定作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承揽人独立违约,即使其他承揽人没有过错,也要为其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4.承揽合同解除条件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定作人赔偿义务不包括定作人不可预见和承揽人可减少的实际损失。
五、设备安装调试合同 
  (一)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1.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的概念 
     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中,代表发包人进行管理的是设备监理工程师,设备监理工程师可以是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也可能是监理单位委派的设备监理工程师。 
    2.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类型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设备工程。因此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人在投标时,以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部分项目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作量的确定。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人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一是需立即开展工作的设备;二是新型的设备工程,或对设备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三是风险大的设备。 
    3.合同类型的选择 
    这里仅讨论以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内容视为不可选择。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如下因素。 
    (1)设备工程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设备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如果设备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则设备工程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这类设备工程不易采用总价合同。 
    (2)设备工程的竞争情况 
    如果在某一时间和地点,愿意承包某一设备工程的承包人较多,则发包人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依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 
    (3)设备工程准备时间的长短 
    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发包人和承包商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费用。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费用最低,成本价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对于一些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4)设备工程的外部环境因素 
    设备工程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设备工程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交通、生活条件等。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人很难接收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价酬金合同。 
    (二)设备安装调试合同主体权利义务 
    1.承包人义务 
    如果由采购人负责设备安装调试,供货人的现场服务内容可能包括以下三点。 
    (1)派出必要的现场服务人员 
    (2)技术交底 
   对合同约定的重要工序,供货方的技术服务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采购人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过确认和签证的工序,若因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发生的问题,由供货人负责。 
    (3)重要安装调试的工序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应在供货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货人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确定。若采购人依照供货人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货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后出现问题,供货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义务 
    根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性完成以下的工作: 
    ①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安装调试场地等工作,使安装调试场地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②将安装调试所蓄水、电、电讯线路从安装调试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安装调试期间的需要。 
    ③开通安装调试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安装调试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安装调试运输的需要,保证安装调试期间的畅通。 
    ④向承包人提供安装调试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⑤办理安装调试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安装调试所需的证件。 
    ⑥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⑦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三)验收 
    1.启动试车 
    谁的责任谁负责 
    2.性能验收 
    性能验收又称为性能指标达标考核。各项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在合同中均要约定设备移交试生产稳定运行多少个月后进行性能测试。这项验收试验由采购人负责,供货方参加。 
    试验大纲由采购人准备,与供货人讨论后确定。 
    如果合同设备经过性能监测试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可以根据缺陷或技术指标试验值与供货方在合同内的承诺值偏差程度,区别对待。 
   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货人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初步验收证明可以依合同要求接受,但不能视为供货人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责解除的证据。 
    3.最终验收 
    ①合同内应约定具体的设备保证期限。保证期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②在保证期内的任何时候,供货人责任供货人应负担修理或调换的费用,并把保证期相应延长。 
    ③供货方委托采购人施工人员进行加工、修理或更换设备,或由于供货人设计图纸错误以及因供货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货人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④合同保证期满后,采购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应向供货人出具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⑤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算起,如果因采购人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试验。此后采购人应与供货人共同会签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四)竣工结算 
 
六、设备运输合同 
主要内容见教材。注意以下几点: 
   (一)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权利 
①收取合理运费。 
②依法留置运输的货物。 
③货物提存权。 
④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 
    2.承运人义务 
①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 
②准时将所托运的货物送到目的地。 
③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④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托运人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 
    ②在承运人将货物起运之前,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返还货物,也可以变更目的地、收货人。 
    ③有权派人押运货物。 
   (二)货运合同的管理 
   1.做好货物的包装 
   2.应及时交付和领取托运的货物 
   3.对特种货物和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做好准备工作 
   4鱿钟τ沙性巳顺械5脑鹑斡笆彼髋?
      七、设备仓储合同 
主要内容见教材。注意以下几点: 
(一).存货人权利 
  ①将约定仓储物交付仓储; 
  ②交付仓储物时,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 
  ③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④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⑤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⑥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⑦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二)仓储合同的管理 
    在仓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对保管人主体资格的把握 
    设备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包括对保管人的仓储资格和仓储设备的审查。 
    2.对仓单的管理 
    设备监理工程师对仓单的管理包括对仓单内容的审查、对仓单副本的保管和对仓单转让的监督管理。 
    3.对仓储物进行处置 
    4.对违反仓储合同的管理 
在仓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管人如果有违约行为,造成仓储物毁损、灭火,可能影响设备合同履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存货人发布指示,确保设备合同全面履行 
 第二节  设备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及监理关系人 
    1.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确定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业主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 
     2.设备监理关系人----承包法人 
    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通过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法人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承包法人是业主的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服务方,双方通过设备工程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二.设备监理合同类型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是按照支付方式和合同内容进行的分类。 
    (1)按支付方式进行分类:略 
    (2)按合同内容进行分类 
    如果将设备工程建设分为设备前期(投资决策咨询)、设计阶段、设备工程采购阶段、安装阶段等几个阶段,设备委托监理合同也可以相应分为这样几类。当然,业主既可以委托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所有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分别委托几个设备监理单位承担。 
    1)设备工程建设前期监理咨询合同 
    2)设计监理合同 
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选择设计单位、代签或参与签订设计合同或监督合同的实施; 
审查或评选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实施文件; 
代编或代审概、预算等。 
    3)设备采购制造监理合同 
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协助业主选择设备制造供应单位; 
按照约定提交设备的设计文件; 
监督设备制造单位按照规范、标准制造与储运设备、审查设计与储运方案的技术变更; 
控制设备制造的进度和质量; 
认定设备制造的质量和数量; 
验收设备和签发付款凭证; 
审查设备工程价款; 
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处理索赔及质量事故等。 
    4)安装调试监理合同 
在这类监理合同中,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是: 
审查设备工程计划和安装调试方案; 
监督安装调试承包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安装和调试、审查技术变更; 
控制设备工程进度和质量; 
认定设备工程质量和数量; 
验收设备和签发付款凭证; 
审查设备工程价款; 
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 
提出竣工报告; 
处理索赔及质量事故等。 
     
 三、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设备监理单位义务 
    ①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单位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设备、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⑤按合同要求提供设备、材料和设施。 
    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相关单位提供的津贴、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2.业主义务 
    ①业主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 
    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③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④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⑤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⑥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⑦业主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名录。 
    ⑧业主应按合同要求向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⑨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3.设备监理单位权利 
    ①获得监理费用的权利: 
    ②索取开展监理业务必要资料设备的权利; 
    ③索赔的权利。实施监理过程非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单位的损失有权要求业主补偿。 
    设备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②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业主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业主要求设计人更正。 
    ⑤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⑦征得业主同意,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设备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4.业主的权利 
    ①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 
    ②业主有权依据合同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③当业主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1.监理单位责任 
    ①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③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反合同和可抗力不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单位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业主要求补偿损失。 
    ④业主严重违约时,监理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业主。 
   2.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赔偿原则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最主要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对方的损失。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赔偿应限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到损失和损害的数额。 
    ②在任何情况下,赔偿的累计数额不应超过双方合同中规定的最大赔偿限额;在设备监理单位一方,其赔偿总额往往应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如不超出监理酬金的总额。 
    ③如果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负责任一方应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监理工作的责任期限即监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设备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完成全部议定监理任务因设备工程进展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议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责任期,设备监理单位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交工时间承担责任。 
   3、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赔偿原则原因分析: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有限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设备建设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如果由于监理单位的过失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例如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则必然还应当有另一个责任方,例如设备安装单位完成安装过程中存在安装质量隐患。监理单位与安装单位的分工是:安装单位完成设备安装任务,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如果安装单位的安装质量有问题,安装单位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考虑安装单位与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时,应当依据双方的过错大小进行赔偿责任分担。在安装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安装单位的过错显然是主要的。不论是同安装单位所获得的费用与监理单位所获得的监理酬金相比,还是从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来看,我们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安装的质量、工期等毕竟与安装单位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虽然《合同法》对合同的赔偿责任规定得已经很明确了,我们仍然不能得出监理单位应当对过错责任单位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结论。如上所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理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不排除双方约定明确的各自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过失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五、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1.设备监理单位应做好建议书的准备工作 
     如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设备监理单位的,则设备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建议书。建议书是设备监理单位投标的关键性文件,其内容包括:①设备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②工作经验,以往承担项目一览表;③对项目的评价;④对任务大纲的意见;⑤监理方案或者监理规划大纲;⑥技术方法和手段;⑦人员配备;⑧所需的监理设施、设备;⑨监理费用报价等。 
    2.双方应按法定程序签署合同 
    3.做好合同的替代性信件的管理 
    4.监理费用的规定应明确 
    监理费用与监理酬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合同中不仅应对监理酬金有规定,也应对其他监理费用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费用是在监理工作的实施至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收入的全部款项。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从事正常监理活动所应得的报酬;②因增加监理工作内容或时间所得的附加监理酬金;③因监理工作出色或者失误而奖励或赔偿的费用;④因不履约,合同中止或终止而发生得费用;⑤其他费用等。 
    5.做好监理费用支付的管理 
    监理费用支付一般不依据所监理设备工程的实际进度进行。监理合同的费用支付宜采用依据合同附件中的时间表支付。 
    6.协调好与其他有关单位的关系
一、    建设工程合同 
主要掌握: 
    (一) 建设工程合同的分类 
     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2.按承揽方式分类: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 
     3.按计价方式分类 
    (1)总价合同 
    ①总价固定合同。  ②可调价合同。 
    (2)单价合同 
    ①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②纯单价合同。    ③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结合。 
    (3)成本补偿合同 也叫成本加酬金合同,指业主在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承包人管理费用及利润(酬金)。 
    (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承包人权利义务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②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③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④承包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收到工程价款。 
    2.发包人权利义务 
    ①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施工承包人准时进人施工现场。 
    ②因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③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④组织验收。 
    ⑤支付价款, 
    ⑥交付使用。 
  二、融资租赁合同 
主要掌握: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特征 
    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①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极大限度地保证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二)融资合同类型 
    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转租赁,衡平租赁。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 
    (四)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①自由选择供货人和租赁物。 
    ②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③向供货人索取赔偿的权利。 
    ④租赁期间满,优先购买租赁物。 
    2.承租人义务 
    ①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约定的租金。 
    ②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③租赁期届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3.出租人权利 
    ①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 
    ②按约定收取租金 
    ③享有索赔权利。 
    4.出租人义务 
    ①按约定购买租赁物 
    ②确保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五)融资租赁合同管理(略) 
     三、保险合同(略) 
    四、引进设备合同(略)
重点难点 
一、大纲要求: 
    1.设备工程招标管理。 
    2.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设备工程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4.设备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5.设备工程相关合同。 
二、相关重点: 
1、合同基本知识 
2、设备采购招标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3、各类设备工程合同如:采购合同、设计合同,安装调试合同、承揽合同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设备监理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设备工程合同发包方式及其特点;设备工程合同监督的含义和方法;设备工程合同协调的含义和方法;设备工程合同变更及其对变更的管理方法;索赔的程序;索赔审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 
设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工作;设备工程合同总体策划的主要任务和注意事项;设备工程合同的类型及其特点;索赔构成的条件;设备监理师处理索赔的工作内容、权力和原则。 
6、FIDIC相关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中规定的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内容讲解 
第四章  设备合同管理 
  第一节设备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设备合同签订前的工作,包括设备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备工程合同的总体策划。 
一、设备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一)设备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如果立项错误则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别是投产运行造成极大的困难和损失。 
    (二)选择高水平的咨询公司 
    业主在选择咨询公司时首先考虑的是咨询公司的能力、经验和信誉,而不是报价。咨询公司在各阶段的服务范围。(略) 
    (三)选定项目的实施方式(略) 
     (四)办理批准手养(略) 
    二、设备工程合同的总体策划 
    (一)前期采购计划的编制 
设备采购计划应考虑的因素(略): 
    (二)设备工程的采购方式 
    设备工程的采购招标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招标 
    这种招标方式可为所有有能力的供应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来挑选一个比较理想的供应商,有利于降低设备采购成本,但由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可能很多,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较大。 
    公开招标适合用于采购标的额较大、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设备供应,易于使采购人获得较为有利的合同价格。 
    2.询价-报价-签订合同 
    采购人向若干家供货商发出询价函,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价。采购人收到各供应商的报价后,通过对产品的质量、供货能力、报价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与最终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是设备采购最常用的形式。 
    3.直接订购 
    直接订购大多适用于小批量设备的采购或与供应商一直保持有良好的商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采用。 
    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要求供应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加工能力,因此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采购人以合同形式将生产任务委托给承揽加工制造的供应商来实施。 
    (三)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类型的选择(略) 
    (四)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准备 
    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还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一)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概述(略) 
    (二)设备采购招标时对投标人的要求(略)     
    (三)设备采购招标中的资格审查 
    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时,为了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招标项目成功,在公开招标时,在发售标书前首先进行资格预审,在评标阶段应当进行资格复审;设备采购邀请招标时,通常实行资格后审。 
     1.投标人应报送的资格证明文件(略) 
     2.资格审查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符合条件:(略) 
    (四)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略) 
        (五)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技术规范 
大型复杂的成套设备各厂家的型号不同其技术指标和参数也各有差异,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规范是对所采购设备的性能、标准要求,一般作为投标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供投标人参考,允许投标设备与其有合理偏差。如果投标设备与此完全相符,则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检测标准值;若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优于招标的规范要求,在投标书内应详细说明,该值将作为检测标准。技术规范要广泛使用国家规范或国际通行标准,尽量避免引用某一制造厂家的产品商标名称和商品目录。如果必须提到时,应在商标或商品目录之后注明“或同等产品”的字样,避免有歧视性的行为。 
(其余略) 
    (六)设备采购招标中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文件(略) 
    (七)设备采购招标评标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评标过程,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初评即对投标书的响应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详评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两部分,只有技术评审合格的投标书,才进行价格比较。(其余略) 
        (八)设备采购开标与评标     
    1.设备采购开标 
    设备采购招标的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日的时间为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会应公开进行,有关开标的规定在本节相关节、目中已有讲述。 
    2.评标 
    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普通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而采购大型设备招标时,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以利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并使之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可以依据不同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分别适用综合评标价法、设备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此外,设备采购招标还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等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采购设备合同金额较小,量化评标不实际或者不适宜时,则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简称打分法)评标。 
    打分法,是指按预先确定的评分要素重要程度分值比重并细化每一项达到某一程度的得分标准,由评标委员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记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设备采购评标可以采用有标底或无标底的评审比较方法。 
    ①无标底的评标。由于各家产品的性能各异,往往标底不好设定。评标时按预定的评比内容对各投标书进行横向对比,单向指标比较时以各投标书中指标最好者为基数,考察其他投标书的该项指标与基数的偏差度分别给予降分。在实际操作时,作为比较标准的基数是某一投标书中的某一承诺值,而非该标书中的所有值,即不是以某一投标书作为标准。对此应予注意。 
    ②有标底的评标。设备评标采用标底衡量的综合打分法,是指各项指标与标底接近者得分高。标底的内容包括标底价格、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等。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采购通用定型的设备。 
    •标底价格。对标价虽然低于人围下限,但有科学合理措施的投标书,还应进行详细分析后再决定是否淘汰。 
    •标底交货期。不迟到,也不提前得过早。 
    •技术参数指标。 
    •相关服务费用指标。 
    3)评审要素分值的分配(略) 
     
    (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以投标价为基础,将各评审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核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大型设备时,大多采用综合评标价法。 
    评标时,除投标价格以外,还应关注的因素和可折算为价格的方法,包括下述各点。 
    1)运杂费用 
     2)交货期 
    3)付款条件 
    当投标书内提出以减少预付款金额作为给发包人的优惠条件时,此时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出延迟付款后的利息,从投标价格中减去这笔金额。 
    4)零配件和售后服务 
     5)设备性能、生产能力 
    (九)定标与签订合同 
    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作出任何解释。 
 第二节  设备合同签约过程管理 
  设备合同的签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签约前的合同谈判和最终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谈判的目的 
     二、合同谈判的准备 
     三、合同谈判策略和技巧 
     四、合同谈判时的注意事项 
     五、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设备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二)关于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设备安装技术方案 
    (三)关于价格调整条款 
    (四)关于争端的解决 
    因此合同条款中应对争端的解决方式作出规定。一般解决争端的方式有:争端双方谈判解决或通过第三者调解,争端裁决委员会裁决以及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设备合同中根据双方的协商规定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应规定终局方式,一般最为常用的法律解决程序是仲裁,且应规定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 
    由于仲裁的性质不同于诉讼,仲裁只能根据争端双方事先订立的仲裁协议进行,因此业主和供应商应在合同中列入仲裁条款,在该条款中就仲裁的范围、仲裁效力、仲裁地点与机构等作出规定。 
    (五)其他有关改善合同条款的问题 
     六、设备工程承包合同最后文本的确定和合同最终签订 
合同补遗则是在合同谈判后根据谈判结果形成的,而且按一般法律惯例合同补遗优先于合同其他文件。
第四节  设备合同索赔管理 
一、设备工程索赔概述 
    (一)设备工程索赔的含义 
    设备工程索赔是指设备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并非由自己过错而发生经济损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行为。 
     
    索赔要履行一定的求偿程序。当事人提请索赔,不仅要有索赔的实体权利,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事实证据,否则,即使发生了应赔偿的损失,也会因为索赔程序瑕疵,不能取得赔偿或不能取得充分赔偿。 
    (二)设备工程索赔类型(略) 
     二、设备工程索赔构成条件和依据 
    (一)设备工程合同索赔构成条件 
    1.出现索赔事由  2.索赔方发生实际损失  3.索赔方无过错 4.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依据 
    以上索赔构成条件相互联系,不可或缺。 
    (二)设备工程合同索赔事由 
    1.承包商索赔主要事由 
    ①业主未在约定期限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延误开工日期; 
    ②业主未按约定日期交付设备图纸、技术资料,造成承包商窝工; 
    ③业主中途改变设计方案,致使承包商受到损失; 
    ④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因非承包方原因发布停工令、变更令; 
    ⑤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要求增加工程量或采取赶工措施; 
    ⑥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及时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 
    ⑦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示错误,致使承包商受到损失; 
    ⑧出现不可抗力,按照合同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⑨业主未按约定期限、方式或数额支付合同价款; 
    ⑩合同存在缺陷,致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受到损失的; 
    ⑩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修改,由此承包商利益应该有所增加的; 
    ⑥其他法定或约定索赔事由。 
    2.业主索赔事由 
    ①承包商原因延误合同期限,致使业主不能按期使用设备工程的; 
    ②承包商交付设备工程或合同标的行为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③因承包商侵权行为,致使业主受到损失的; 
    ④因分包商过错,致使业主受到损失的; 
    ⑤因第三方原因使业主受到损失,而承包商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⑥其他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三)设备工程合同索赔依据 
    索赔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 
      三、设备工程索赔程序 
     (一)索赔意向通知与索赔报告 
    1.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应在已经察觉或理应察觉索赔事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向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表明承包商就该索赔事由期望得到业主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意向通知应在觉察索赔事由发生后28天内提交,合同另有规定的,提交通知时限从其规定。超过了该期限,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赔偿。 
    索赔意向通知的主要意义在于承包商在有效期限内,表明索赔意向,防止因索赔时效届满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索赔意向通知仅仅是索赔方的意向行为,索赔意向通知只要简要说明索赔事项及事实理由即可,其内容无需全面、详尽,索赔要求无须具体、准确,索赔的详细内容和具体的索赔要求,可在随后提交的索赔报告书中加以表述。 
    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与上述承包商行为类同。 
    2.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索赔方因索赔事由造成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的正式索赔文件。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一般为28天)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间内,及时提交索赔报告。 
    由于索赔方在索赔过程中有举证责任,所以索赔方递交的索赔报告及其附件是否充分、真实、合理有效,直接影响到索赔能否成功。 
    (二)索赔审核 
    当承包商提请索赔时,索赔审核是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就承包商索赔请求和依据,进行核实、确认的行为。 
     索赔审核主要工作包括: 
    (1)查明索赔事由 
    (2)甄别证据真伪 
    (3)核定实际损失 
    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实际损失的认定,不仅需要认真仔细,而且更需要熟悉损失赔偿的计算规则和方法,做到既不复算也不漏算。对于事实材料缺乏,仅凭理性推断的损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递交补充材料,承包商未能提供的,应排除在实际损失之外。 
    (4)比照索赔依据 
    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将承包商的索赔请求和提交的相关证据,与设备工程合同的条款逐一比对,排除业主免责赔偿部分。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相关规定,而有关法律或商业惯例也未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的损失,业主可以拒绝赔偿。 
    (5)综合分析认定 
    在以上审核工作的基础上,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按照客观事实情况,根据合法有效依据,在充分考虑承包商合法利益前提下,作出同意赔偿、同意部分赔偿或拒绝赔偿的决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书面通知承包商。拒绝赔偿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三)赔偿协商、裁决与仲裁 
    1.赔偿协商 
    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应该是业主和承包商解决索赔争议的首选方式。 
    2.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裁决定,具有终极的法律效力(违法裁决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索赔事实申请其他仲裁机构再行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服仲裁机构裁决,对裁决书中确认的义务不自行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设备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 
    (一)设备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概述 
    1.设备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中的地位和作用 
设备监理工程师在索赔中地位重要,并具有多位性。 
第一,设备监理工程师受业主任命和委托,履行设备工程合同职责,设备监理工程师代理行为中的过错和不当,造成承包商损失的,可以引发承包商索赔,在此情况下,设备监理工程师处于当事人的地位。 
第二,根据设备工程合同通用条件,设备监理工程师对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的索赔纠纷具有确认和处理的权力,在此,设备监理工程师处于第三方公正裁决人的地位。 
第三,在索赔争端提起裁决、仲裁或诉讼程序时,由于设备监理工程师了解索赔事件过程,并有义务说明事实情况,因此处于证人地位。 
     
    2.设备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权力和原则 
    设备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权力包括: 
    ①索赔事由调查权和索赔材料审查权; 
    ②索赔理由质疑、否认权; 
    ③索赔争议调解权; 
    ④索赔处理决定权; 
    ⑤在授权范围内,签发付款证书权。 
    设备监理工程师行使处理索赔权力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及时原则 
       (二)设备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内容 
    1.审查、处理索赔 
    承包商递交索赔通知后,设备监理工程师通过调查和必要形式自行收集或责成承包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在查明索赔事由和确定适用索赔依据基础上,并经过与业主和承包商深入讨论协商后,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商索赔报告之日起28日内,作出索赔处理决定书;设备监理工程师在此期限内未对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或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推定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及索赔要求的认可。  
    由于设备监理工程师作出的索赔处理决定并不一定是终局性的,如果承包商不能接受,则该决定不产生约束力,设备监理工程师还要参与其他索赔程序,直至索赔争议最终解决。 
    2.预防、减少索赔 
    设备监理工程师预防和减少索赔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合同条款 
    (2)加强监督管理 
    (3)提供全面服务 
      3.反驳承包商的索赔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是指设备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经过调查、审核、比照分析,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事项和请求,进而决定不给予相应赔偿。 
    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而不应作为设备监理工程师偏袒业主的借口。 
    通常设备监理工程师反驳索赔的理由包括: 
    ①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赔偿和连带责任范围; 
    ②承包商有过错; 
    ③承包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请索赔; 
    ④索赔事实依据不足; 
    ⑤索赔合同依据不足; 
    ⑥索赔法律依据不足; 
    ⑦承包商明示或默示放弃索赔权; 
    ⑧索赔事项属于业主免责。
第五章  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 
    一、概述(略)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二)合同的转让(略) 
    (三)承包商文件(略) 
     (四)雇主文件 
    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按照合同规定,商定或确定: 
    ①该延误是否为不能合理发现,以及不能发现的程度如何; 
    ②因此造成的竣工延误、费用及合理利润。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雇主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雇主除支付合同价格、接收工程等权利义务外,新黄皮书在第二条“雇主”中还规定了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提供现场进入权 
    2.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4.雇主的保证责任 
    5.雇主的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工程师是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了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者根据合同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虽然工程师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他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在工程进行中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对承包商按照合同所提供的设计和生产设备、实施和完成的工程以及其他工作进行评价;调整合同价格;处理承包商的支付或延期的任何要求;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新黄皮书专款对工程师的职权及其行使作出了如下规定。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其的职责。 
    对于工程师行使权力,新黄皮书除规定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外,还规定: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或者隐含的职责或者权力时,应认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规定的任何工作、义务或者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者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合同的责任。 
    2.工程师助手的委派授权 
    3.工程师的指示 
    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则应当在预计替换的日期之前的42天,将打算任用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相关经验告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并附有详细依据的反对意见通知给雇主,则雇主就不应任用该人替换现有的工程师人员。 
    5.工程师的确定 
    (三)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新黄皮书的规定,承包商基本的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11个方面。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作重要改变。 
    2.提供履约担保 
    3.任命承包商的代表 
     4.分包 
    关于部分分包,新黄皮书的规定是: 
    (1)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除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者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须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外,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事先取得工程师的同意。 
    (2)提前通知工程师分包的实施 
    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项工作在现场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3)分包商的违约责任 
    由于分包部分工程,并未改变承包商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因此,任何同意的分包,都不能免除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商应就分包商的行为向业主承担责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一样地负责。 
    (4)指定的分包商 
指定的分包商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反对,则应尽快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其反对的合理意见以及详细依据,否则,承包商应有义务雇用该指定分包商。 
5.现场资料的解释和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不仅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而且承包商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对上述“现场资料”中提到的所有相关事项以及与承包商设计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包括数据、解释、必要的信息)的检验、检查并感到满意的基础上。 
    6.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此处所谓的物质条件是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和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新黄皮书对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规定(略)。 
    7.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当负责所有的承包商设备。当承包商设备运抵现场后,应被视为专为实施工程使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移出现场。但运送货物或者承包商人员的车辆,离开现场时,无须经过同意。 
    8.防止损坏进场通道 
    9.安全程序及现场保安 
    10.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11.报告进度 
    四、设计(略)  
五、质量管理(略) 
六、工期管理(略)  
七、支付管理(略)     
八、风险与责任(略)     
九、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根据新黄皮书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某种特殊事件或者情况,其构成条件包括: 
    ①一方无法控制; 
    ②该方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对其进行合理准备; 
    ③发生后,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者克服; 
    ④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 
     十、保险(略)     
十一、合同的终止(略)     
十二、索赔、争端与仲裁(略)     
第二节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简介和第三节  世界银行《设备提供和安装通用合同条件》不在详细讲解,两节相比,重点是第三节。主要从合同当事人的责权利和风险分担方面掌握相关条款。即使考试,也会在索赔方面.当然,本章的重点还是在第一节。
第6讲  进度管理
一、主要内容
网络图的计算, 工期优化。
二、相关重点:
大纲要求:
1.设备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方法及编制程序。
2.双代号(含双代号时标网络)和单代号网络图时间参数的计算;关键节点、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的确定。
3.工期优化。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方法。
5.设备工程工期变化的处理。
6.设备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与调试的进  度控制。第一节、设备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方法及编制程序。
一、设备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依据
设备工程进度计划在设备工程管理中起控制作用。进度计划编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进度计划和其他各类计划的实施与控制。
编制设备工程进度计划,通常以下面的管理信息资料、调查研究的内容和同类设备工程的成熟经验等作为编制依据。
(一)合同文件
(二)设备工程所需资源状况
(三)风险分析资料
(四)日历
(五)约束条件
(六)历史资料
二、设备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方法
一般采用工作分解结构方法编制进度计划。工作分解结构是编制多级进度计划时对设备工程进行分解所采用的一种工具。采用工作分解结构可以分析并确定设备工程建设全过程需要完成的全部工作或活动,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是编制多级进度计划必须完成的前期工作。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编制多级进度计划。
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确定设备进度计划的层级数,并且自上而下逐级、分类编制,下级进度计划是实现上级进度计划的保证,同时上级进度计划又构成了对下级进度计划的时间限制条件。工作分解结构的层级划分如下:
层级             描述
1               设备
2             单体设备
3               任务
4              工作包
5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