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中业主 监理行为规范的思考
GameBoy 发表于 - 2008-3-30 18:34:00

杨福强  南京通达城镇开发公司

    1 业主的不规范行为
    1.1委托监理流于形式
    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可有可无,委托监理只是应付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委托监理合同内容简单粗糙,责权不明;工程项目管理中不给予监理工程师应有的尊重,将其视为自己的雇员,随意发号施令,监理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就被认为不配合工作,进而提出更换监理人员的要求,使监理工程师失去公正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力,严重削弱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作用,监理工作成为摆设和形式。
    1.2分包工程过多,造成工程的肢解
    业主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惜违背工程建设规律,不合理地直接分包工程,造成工程被肢解。以笔者参与建设的某工程为例,项目为单体高层建筑,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业主直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涉及20家施工单位(不包括总包的分包工程),除去消防、幕墙、装璜等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为合理分包外,其余数十项分包内容均不合理,仅工程量不大的装璜工程,施工单位涉及4家,甚至楼梯扶手、分户木门、窗户栏杆、平台护栏等子项工程也被直接分包出去。其结果是,施工中交叉干扰不断,施工单位间矛盾不断,成品的保护等问题突出,协调管理的工作量超出想象,给工程管理带来巨大困难,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同时,总包方的切身利益严重受损,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1.3甲供材料品种数量过滥
    工程材料的采购供应一直是一个较敏感的问题,一般业主会认为自己掏钱采购供应材料是自己的分内事,因而总是尽量多的自己采购供应材料,主材辅材能供则供应,但同时,他们往往缺乏对工程材料进场使用报验程序的了解,缺乏对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甚至不理解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工程材料的把关,从而给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时还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结果是常常因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
    1.4擅自变更施工图
    工程变更有其相应的规则和程序,监理规范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对其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后签发工程变更单,同时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经常可见业主根据自己的需要,无视相关规则程序,随意更改施工图,改变使用功能,甚至改变结构功能。他们通常采取“先斩后奏”,甚至“斩而不奏”的方法,不仅使监理的工作处于尴尬境地,也让施工单位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给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带来影响。
    1.5工程管理中经济措施使用不当
    经济措施往往是工程建设施工管理中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业主也很清楚这一点,因此工程管理中较多采用经济措施,但普遍存在不当行为:
    1.5.1工程款给付不按程序,不通过监理工程师, 对已完成工程量计量验收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直接向承包商发放工程进度款。造成监理工程师权威受损,监管难度加大,严重挫伤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由于业主的专业能力不足,可能造成工程款的超付和给付不足现象,给工程顺利进行带来负面影响。
    1.5.2工程进度款拖欠现象严重,给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从而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工期、质量。
    1.5.3滥用经济处罚手段,业主在工程管理中时常违背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不依照合同的约定,随意采用经济处罚的手段,动辄就以违约违规为由,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所谓罚款,甚至扣除监理费用,引起矛盾激化。
    1.6直接指令施工人员施工作业
    监理工程师做为受业主委托的专业人员,职责就是直接面对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的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监督控制。业主的意图、要求应当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并得到贯彻执行。然而实际工作中,不少业主无视这一原则,直接向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发号施令,使得监理工程师失去对工程的监控作用,更严重的是由于业主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其指令往往是错误的指令,甚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这就给工程管理带来很大麻烦,也给工程建设埋下隐患,整个工程建设管理也不可能处在一种科学有序的正常状态下。
    2 监理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2.1囿于监理费用的约束和压力,放弃监理工程师应有的责任和权力,一味讨好巴结业主,惟业主命令是从,甚至不惜放弃一些原则性问题,使监理的监管作用大打折扣,其结果非但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还给工程建设带来无法预测的严重后果。
    2.2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业务不精
    监理从业人员职业水准不高,利用手中一点权力“吃、拿、卡、要”,不务正业,不负责任,严重损害了广大监理工程师的形象和信誉,成为行业中的害群之马;还有不少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业务能力低下,面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指挥不力,决策不当,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也有不少专业人员协调、沟通能力不足,综合素质严重缺乏,处理问题优柔寡断,常常将小问题化大,大问题激化,使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和形象受损。
    3 纠正措施
    3.1政策上应加快完善制定相关规章
    例如,目前用于约束业主行为规范的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特别是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规范更是空白,这就使得业主在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行为相对严重。此外,监理费用的及时发放已成为影响监理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尽快考虑建立监理费用保证金制度,以使得监理的工作无后顾之忧,从而真正发挥监理的监管作用。
    3.2加速推进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推进委托工程项目全程管理制度
    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消除部分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但前提是必须优化工程监理咨询企业的结构,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3.3业主和监理单位应重视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除明确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之外,双方对一些特殊的要求和问题,应通过签订附加协议条款的方式确定,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应当全面认真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不当行为的产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合同备案制度,以加大对各方合同条款履行行为的监督力度。
    3.4加大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违规转让业务、违规挂靠行为,强化监理招投标制度,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考察、处罚措施,真正树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减少违规行为的出现。责任编辑 徐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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