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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建设将逐步建立养护保证金制度

郭燕群   2009年10月25日     点击数:    来源:南国早报     【字体: 】  
 

    近年来广西高速公路建设大踏步前进。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10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办法》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引入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养护保证金制度等。 

    高速公路养护设保证金      

    《办法》新增了建立养护保证金制度和人性化养护的规定。对路况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和标准要求,经营者不履行养护义务的,动用其养护保证金进行养护,以确保高速公路的路况质量。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经营者必须限期整改,以确保高速公路的路况质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各高速公路经营者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之间的矛盾。 

    为加强管理,《办法》还引入高速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      

    《办法》规定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不联网不得收费,这有利于减少收费站点和车辆因交费滞留等待的时间,提高运行效率。 

    治超方面,《办法》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检测,不得以堵塞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用短途驳载、绕行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超限车辆绕行引路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为超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调换伪造通行卡要罚款 

    目前,广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最远站间距离达788公里,长途行驶车辆长期通过调换通行凭证偷逃的通行费数额相当大。《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道口、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不得刁难、辱骂、殴打收费人员,严禁妨碍交费通行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交应交通行费,处以补交通行费5倍的罚款。此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对责任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高速路30米内不得搞建筑。《办法》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下了明确的定义,(一)高速公路用地(包括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外缘起不小于30米;(二)互通立交或者特大型桥梁,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小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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