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复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 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现将2009年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二、复查内容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复查监理企业与现有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复查。 三、复查程序 (一)监理企业登录部质监总站网站(www.zjz.mot.gov.cn),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其他企业信息的更新工作。 (二)监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复查申请材料。 (三)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四)监理企业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向部质监总站提交复查申请材料。 (五)部质监总站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复查意见报部批准。 四、有关要求 (一)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3.《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包括经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1份); 6.近4年承担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评定书(复印件1份);在建项目提供《在建监理项目业绩证明》(原件1份)(参考格式见附件3)。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复印件1份); 8.企业业绩汇总表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9.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0.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除第8项外,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第2至7项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分类索引格式见附件 5。 (二)复查条件 1. 人员、业绩、检测设备等情况符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第5号)(简称5号令)和《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46号)的有关规定; 2. 持部(专)监理工程师(简称持证人员)除符合5号令要求,60至65岁人员不超过企业持证人员总数的30%, 65岁(含)以上人员不再作为企业持证人员计算; (三)报送时间 监理企业应于 对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联系方式 复查材料报送地点: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水运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701,联系人:胥云, Email: xuyun@mot.gov.cn (邮件请注明企业名称)。 附件:(略) 二OO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