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开展全省在建、运营桥梁质量及运营状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0个E路币]
双击鼠标滚屏阅读        ★★★
江苏省交通厅开展全省在建、运营桥梁质量及运营状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交监网  2007-5-15 12:32:47    点击数:  来源: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供稿   【字体: 】  
  目前,由于超载及施工质量等方面问题,江苏省已建成个别桥梁出现了一些病害,有的甚至造成严重跨塌事件,给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公路养护管理和正常的公路航道运输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保障公路、航道的安全畅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树立江苏省桥梁建设质量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桥梁工程质量管理,消除桥梁工程质量隐患,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交通顺畅,省交通厅于2006年5月起陆续发布了苏交质[200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交质[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苏交质[2006]43号《关于开展全省在建桥梁工程现浇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交质[2006]50号《关于开展全省运营桥梁专项质量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桥梁工程质量,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全省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养护质量的自查自纠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应作为制度严格执行。
  二、我省交通桥梁数量众多,结构形式复杂,在运营中,由于频繁承载甚至超载,加之自然界和交通事故等人为事端的侵袭,会造成桥梁损伤和局部破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各建设、养护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桥梁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好辖区内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和改造工作,消灭桥梁质量通病,防止发生质量问题,确保桥梁工程质量安全。
  三、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对系杆拱结构形式等特殊结构在建和运营桥梁质量检查工作,结合苏交质[2006]29、40、43、50号文件要求,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6月中旬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制定、落实完成相应处理措施。对于其它结构的桥梁也要切实开展质量和运营状况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工作组织
  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桥梁,由各工程管养单位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对在建和处于缺陷责任期的桥梁,由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所管公路、航道桥梁专项质量检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所管公路桥梁专项质量检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各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所管桥梁进行专项质量检查。
  省厅公路局、航道局要依照职责加强对各市公路、航道管理部门在桥梁专项质量检查中的组织、领导、督促和业务指导。
  五、检查内容
  1、对于在建桥梁,要对工程实体质量技术指标及内业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尤其重点检查水泥、钢筋、预应力钢筋、锚具、夹片、集料等关键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强度等关键指标,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等关键环节。
  2、对处于运营和缺陷责任期桥梁,各建设单位和管养单位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规定对每座桥梁进行总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检查,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并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
  3、对处于缺陷责任期的桥梁,建设单位还应对交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和建议进行落实和处理,为保证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做好基础工作。
  4、对系杆拱结构形式桥梁,特别是采用钢绞线吊杆、夹片锚形式的桥梁,以及对于建成运营已有十年及以上的系杆拱桥应重点检查,对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全面专项检测,必要时进行桥梁荷载试验。其中尤其对于混凝土拱肋的拱脚节段顶面开裂和侧面斜向开裂情况应认真检查、记录和分析;对钢绞线吊杆、夹片锚系杆拱桥,如条件许可,应打开吊杆锚头封锚砼,对锚头、夹片状况等进行检测,防止吊杆锚头脱锚松动等现象。
  六、检查结束后,各建设单位、管养单位必须立即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针对病害情况制定落实安全、可靠的维修加固或改造措施。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大桥指、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长江二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三桥指等单位应及时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桥梁以及技术状况等级评定为三类和以下的桥梁必须组织进行妥善处理,确保桥梁质量和安全。
  七、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全面建立桥梁质量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到制度严明、职责明确。同时要求桥梁工程养护建立健全质量病害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养护措施,确保桥梁养护质量安全。
  八、要进一步加强超限车辆管理,对须改造、加固的危桥、险桥,要通过发布通告、设立限载、绕行标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员发出警示;要派专人昼夜看护,严防发生桥垮人亡的恶性事件。
  九、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一旦发生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程序快速报告。同时要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做好续报工作。要坚决杜绝瞒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和信息倒流等情况发生。
  十、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大桥指、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长江二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三桥指等单位组织检查结束后,务必于6月底前将检查组织情况及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交通厅(质监站)。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新闻录入:GameBoy    责任编辑:GameBoy   TOP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点新闻

更多...

推荐新闻

更多...

相关新闻

更多...

新闻专题

更多...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已经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