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 2007年 公路工程 咨询工程师 安全 交通部 监理考试 结束 水运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 执业资格考试 顺利通过 监理工程师 高速公路 公路监理考试 江苏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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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7〕1号 关于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监理企业 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为维护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治理交通建设监理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5〕388号)要求,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并决定在在建高速公路监理企业中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与评价原则 本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省从事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信用情况的试评价,最大限度地掌握公路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为下一步建立全省交通行业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创造条件。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评各方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重在守信”的要求,积极做好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与方式 本次信用评价试点范围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的监理企业(不含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的监理企业)。 评价方式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复评,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情况及辖区内注册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核; (三)监理企业自评报告、建设单位复评资料及市交通局(委)审核资料分别报送厅质监局,由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三、评价工作安排 2007年1至2月份宣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培训;3月份监理企业完成自评;4月15日前建设单位完成复评;4月底前市交通局(委)审核;5月份省厅组织审定,并确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质监局(联系电话:0571-83789633)。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信用 评价 通知 抄送:各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局),省监理公司及有关监理企业。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1月5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规框架,制订、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 2、具体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3、审定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发布信用信息; 4、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市质监站为其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具体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驻地监理的履约信誉进行评价; 2、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驻地监理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3、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 4、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5、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驻地监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一。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参建监理企业信用进行复评; (三)按项目监督管理分工,分别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查; (四)省交通厅质监局对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并按规定初定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五)省交通厅质监局初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由省交通厅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 (六)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 随着建设市场信用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材料组成如下: (一)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附件二),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信用评价表、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建设单位复评意见,市交通局(委)审核或初审意见等; (二)附件,包括有关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监理企业自评 1、以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为单位,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细则》(附件三,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的要求,对“履约信誉”进行自评,其中监理企业违约监理人员调换率计算方法见附件四。 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的监理企业,其“履约信誉”评价的综合得分应按该监理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驻地监理合同 “履约信誉”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满分为80分)。 2、按“评分细则”要求对“投标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而未中标项目)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3、按“评分细则”要求对“企业状况”进行自评(满分为10分)。 4、编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报省交通厅。 (二)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监理企业自评完成后,按在建项目监理合同分别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表》(附件五),报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其驻地监理合同履行和信誉的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进行复评,并报项目所在市交通局(委)。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委)应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或初审,对参与市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或初审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质监局按“评分细则”的要求,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进行审查,对参与省管项目投标的监理企业(包括未中标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及省管省属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审核全省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并据此初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质监局初定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通过网站予以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厅质监局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对监理企业信用评分及等级予以审定并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奖罚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分AA、A、B、C、D共五个等级。 AA级:信用评分≥ 分,信用良好; A级: ≤信用评分< 分,信用较好; B级: ≤信用评分< 分,信用一般; C级: ≤信用评分< 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 分,信用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监理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3、监理业务转包; 4、监理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被通报或资质复查不合格; 5、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 (二)监理工程师因发生吃拿卡要、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三)经交工验收,受监工程中,有一个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四)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AA~C级的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每发生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D级: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交通部、省发改委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的: 1、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了伪造或虚假的材料; 2、监理业务违规分包; 3、无故放弃投标或中标; 4、监理工作失职,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5、监理人员因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 6、其它不良行为。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虚报、隐瞒不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之一,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在我省境内施工监理投标过程中,隐瞒了不良记录不报,并被查实的;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被冻结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十九条 在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中,应当根据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扣分。AA级监理企业加 分,A级监理企业加 分,B级监理企业不加分,C级监理企业扣 分,D级监理企业 扣 分。 对D级监理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监理企业,其信用等级暂视为B级。在我省有在建工程目而不按本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视为C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原则为一年。因无在建工程,导致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其最后一次信用等级保留一年;超过一年的,按首次进浙投标的监理企业计。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只能逐级上升,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提交信用评价材料后,发现有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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